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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北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揭露长城证券内部管理的六方面违规行为。
公告显示,长城证券部分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对部分从业人员注销登记不及时,个别员工的解聘流程不规范,且未在劳动合同中确定薪酬递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此外,川财证券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的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个别高级管理人员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并报送离任审计报告。
湖北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分别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简称《高管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三十五条、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长江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