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内蒙古证监局披露了一则《关于对刘卫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公告显示,当事人刘卫萍系恒泰证券员工。内蒙古证监局调查发现,该员工在恒泰证券鄂尔多斯薛家湾准格尔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在销售私募产品过程中存在误导性表述、不当协助客户提供个人收入证明用于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认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内蒙古证监局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刘卫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提醒刘卫萍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